【中大暴動】涉參與中大二號橋暴動罪成 男女生分別判監3年9個月及4年半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7/21 16:58

最後更新: 2021/07/21 17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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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名暴動罪成男女生今(21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9個月至4年半,為首宗涉中大衝突判刑案件。(資料圖片)

2019年11月中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一帶爆發衝突,4名大專生否認暴動、使用蒙面物品等罪。經審訊後,兩人被裁定暴動罪罪成,兩人暴動罪罪脫,其中3名被告另就違反《禁蒙面法》罪成,案中1人無罪釋放。本案為首宗涉中大衝突判刑的案件,兩名暴動罪成男女生,今(21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9個月至4年半。

4名被告案發時均為大專生,分別是中大學生陳起行(23歲)、理大學生李俊皓(25歲)、IVE學生張俊浩(20歲)、中大學生鄧希雯(25歲)。

陳及李早前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,張及鄧暴動罪名成立。陳、張及鄧另被控1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。李就暴動罪不成立,早前已獲釋。

法官今判刑指,從片段可見,當天暴動的規模大,其中張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、磚頭及雜物,而鄧當時有足夠時間離開,但她選擇留下超過13分鐘之久,以其衣著及裝備是與其他示威者同一陣線,蓄意憑她身在現場這一點,鼓勵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。法官認為張及鄧的情節及量刑均有區別,分別判處4年半及3年9個月。

另外,沒有證據指陳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,其定罪基礎是身處現場,和使用蒙面物品,判他入獄兩個月。張曾參與襲擊及暴動,鄧則有參與暴動,就使用蒙面物品一罪,兩人分別被判入獄6個月及3個月,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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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卓欣